Hi,are you ready?
准备好开始了吗?
那就与我们取得联系吧
有一个医疗器械项目想和我们谈谈吗?您可以填写右边的表格,让我们了解您的项目需求,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我们将会尽快与你取得联系。当然也欢迎您给我们写信或是打电话,让我们听到你的声音!

格慧泰福(GHTF) | 高端医疗器械临床注册专家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400-9905-168

填写您的项目信息

填写完表单后,请点击以下任意一种沟通方式:

QQ咨询 QQ咨询 在线商桥

我们的服务
日本GMP规范
 

日本GMP规范

 一.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规范

1.  概述

A.定义

B.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C.负责产品安全的配剂师

D.产品的工艺规程

2.生产控制

  A.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B. 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3.质量控制(QC

A,质量控制法规

BQC主管的职责

 4.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A.验证等操作规程

B. 验证

C.投诉处理

D.产品召回

E.自检

F. 培训

  5.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二.药品生产等的厂房、设施规范

1.药品等的生产商  

A.对制药工厂而言,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不适用的建筑物和设施

B.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成品药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C.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原料药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D.无菌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E.无菌原料药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F.生物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G.不成批(Not Constituting a Lot)的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H.放射性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I. 医用纱布和吸收棉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J.例外的情况,例如在药房配制药品

K.准药品(Quasi-Drugs)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L.化妆品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M.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医疗器械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N.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非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O.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P.维修医疗器械(Repairing Medical Devices)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2.药品等的进口商

A. 进口药物处理的建筑物和设施

B. 准药品、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进口处理的建筑物和设施

3.概述

A. 定义

4.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

第一部分:总则

A. 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B. 产品安全药剂师  

C. 产品工艺规程

D. 合同事项(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第二部分:生产控制

  A.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B. 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第三部分:质量控制

  A.质量控制法规

BQC主管的职责

第四部分: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A. 投诉的操作规程

B. 投诉处理 

C. 产品召回  

D.自检  

E.培训  

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规范

1.总则

定义

第一项

1. 本规范中的术语“标签和包材”是指产品的容器、外包材、说明书以及贴在容器和外包材上的标签。

2. 本规范中的术语“批”是指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的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具有均一性质的一批产品。[包括原料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经进一步加工成为成品的物质(以下提到时称为“中间体”;第三项下的第一段第二条、第六项下的第一段第2-D条和第二段的第1-AFJ条、以及第八项下的第一段第1-AB条)。

3. 本规范中的术语“控制单位”是指已经经证实为具有均一品质的一批标签和包装材料。

4. 本规范中的术语“验证”是指确认和证明从生产厂房和设备、操作步骤和过程以及其他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方法(以下称为“操作规程”)得出的预期结果。

5. 本规范中的术语“洁净区”所指的范围包括生产操作区(以下称为“作业区”)、原材料称重和药物配制区以及容器清洗后的晾放区。

6. 本规范中的术语“无菌区”所指的范围包括作业区里无菌药物和消毒后容器晾放的区域、药物灌装及容器密封区、无菌操作区例如执行无菌检验及相似操作的区域。

生产控制主管及QC主管

第二项

1. 药品生产商(以下称为“生产商”)应该在每一个生产车间指定一个负责生产控制单位的人为生产控制主管以及一个负责质量控制单位的人为QC主管,他们在产品安全药剂师的监督下履行职责。

2. 质量控制单位应该独立于生产控制单位之外。

3. 生产控制主管不应该被赋予具有任免与之协作的QC主管的权利。

产品安全药剂师

第三项

1. 产品安全药剂师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1). 监督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

(2). 通过对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的结果进行适当的评估,决定是否放行产品出车间;

 (3). 依据报告的文件,确保验证、自检、培训以及在第15项下的第5段第1条指定的确认工作能顺利而恰当的执行(报告的文件见第10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1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4项下的第一段的第2条以及第15项下的第5段第2条)。

(4). 1112项指定的职责。

2. 生产商应该努力促使产品安全药剂师有效地履行他的职责。

产品工艺规程

4

对于生产相关药物的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为每一个产品项目准备一份产品工艺规程,其中须描述以下内容:

   (1).生产指令

   (2). 生产程序

   (3). 当要生产的药物包括第15-4项下的第二段第2-A条指定的生物制剂、(厚生省)大臣指定的1960年通过的145号法案中的第43项下第1段指定的药物、运用基因重组技术生产的药物、运用基因重组技术生产的原料药、运用人或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生产的药物或运用人或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生产的原料药(以下称为“生物制品”)时,须描述以下内容:

A. 对于从人、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提取出来做原料的物质,须提供名称、来源、性状、成分及它的含量以及其它的质量标准。

B. 在生产或分析和检验中使用的动物(以下称为“被使用的动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繁殖和喂养动物的方法)

  (4).其它必要的内容 

2.生产控制

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 

5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生产控制法规,来描述原材料等的储存、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同时对于每一个作业区,生产商也应该准备一份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来描述厂房、设施(包括分析和检验的厂房、设施,以下同此)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卫生学状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

6

1.生产商应该促使生产控制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或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恰当地履行好以下与药品生产控制相关的职责: 

(1). 发布生产指令,描述生产过程中的说明、注意事项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2). 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 根据生产指令生产药品

B. 制定每批药物的批生产记录(如果药品不构成批,则为其制定生产代号也可以,以下同此)

C. 确定每一批产品的标签和包材是正确操作的,没有贴错包错的,并有确认记录。

D. 按批恰当地储存原料和产品,按控制单位恰当地储存标签和包材,并且处理原料、标签和包材、产品的接收和分配,并有相关的记录。

E. 确认厂房和设施的清洁,并有相关记录。

F. 确保生产人员的卫生状况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G. 对厂房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仪器的校准),并有相关记录。

H. 其它必要的职责。

   (3).根据储存、接收和分配的记录文件,确认生产控制和生产卫生控制已恰当地履行,并在写给产品安全药剂师的报告中报告结果。

   (4). 保存生产、储存、物料的接收、分配以及生产卫生控制记录至记录日期之后三年[如果被记录的药品标明了货架寿命(包括有效期,下同),则保存至货架寿命后一年

2. 当生产生物制剂等剂型时,除了以上提到的职责外,生产商还应该促使生产控制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或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恰当地履行好以下与生物制剂等剂型生产控制相关的职责:

   (1). 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 当原料、产品为失活的,或包含在原料和产品里的微生物为失活的或这些微生物在生产过程中被消除掉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失活的原料、产品或者被消除的微生物对药品所造成的污染

B. 当生产过程中运用到了生物化学技术,例如发酵等的时候,采取必要的不间断的测量措施例如测量温度、氢离子指数等指标来控制生产过程。

C. 如果生产过程中运用到绘制柱色谱图的仪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仪器遭到微生物的污染,必要的时候测量内毒素。

D. 当采用了在孵化箱内持续供应培养介质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持续释放液体介质 的不间断的培养方法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孵化箱孵化条件的稳定。

E. 除了在生产中忙碌的人员以外,要尽量限制闲杂人等进出作业区。

F. 执行以下关于人员卫生学的职责:

 (1). 尽量降低人员进出无菌区或生产操作区的频率

(2). 不要指派在生产中忙碌的人员去喂养被使用的动物(在生产中使用的动物的喂养除外)

G. 执行以下关于在无菌区或洁净区工作人员的卫生学职责: 

(1). 规定生产人员必须穿好无菌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面罩。

(2). 规定生产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以确保他们不会携带有可能通过微生物污染原料或药品的疾病。

(3). 当生产人员携带了有可能污染生产环境的超标的(数量或种类)微生物时(包括传染性疾病例如皮肤和头发病、感冒、创伤或者不明原因的腹泻、高烧症状),规定他们必须及时将此情况上报。

H.  除了在生产车间按正常、恰当的方式饲养被使用的动物(用做分析和检验的动物除外)之外,尚需通过在使用前密切监测其生存状况来区分携带传染性疾病的未使用动物或不适合在生产车间使用的动物。

I. 处理所有物料(仅限于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的物料)和被微生物污染的宰杀后的动物尸体,以规避对公众健康和卫生造成的危险。

J. 制定关于处理生产中使用到的微生物的品系的记录,须包括以下几点,且此记录须保存至记录日期之后五年。

 (1).每个容器中所盛微生物的名称和数量 

(2). 转移日期,以及负责转移微生物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企业,记录其名称、地址)

 (3). 生物学性质和检验日期

(4).次培养状况 

K. 在生产其他药品的过程中,禁止使用处理痘病毒、急性骨髓灰白质炎病毒、孢子形成病原体或结核分枝杆菌的空间的设备和器具,每一种产品均需贴上标签标示

(2). 制定该生物制剂每批的生产、储存、物料的接收、分配以及生产卫生控制记录并保存。

3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法规

7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质量控制法规来描述收集样本及评估检验报告的方法,以及其它必要内容。

QC主管的职责

8

生产商应该促使QC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法规系统、恰当地履行以下有关质量控制的职责: 

  (1). 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 按批收集原料和产品的样本、按控制单位收集标签和包材的样本以进行分析检验,并有记录。

B. 按批或者控制单位对收集到的样本进行分析检验并有记录。附文:当下面一到四条的分析检验是由生产商运用下面一到四条的对合适的分析检验不引起妨碍的检验设备或机构独力承担时,此规定不适用。

(1). 只换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检验:其它的检验机构。

(2). 原料、标签和包材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3). 产品的高放射性生理化学检验和动物试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4).产品的分析检验[除外第(3)条中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  

C. 从每一批产品中留一批样品,样品的数量至少应该是做必不可少检验所需数量的两倍,这批样品应该自生产之日起,在适当的储存条件下储存三年[如产品已标明货架寿命,则储存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上一年。对放射性药品为货架寿命加上一个月]。附文:此规定对于不构成批的药品不适用。

D. 执行对分析检验设备和仪器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包括仪表的校准),并有记录。 

E. 其它必要的职责。

 (2). 评估分析检验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和生产控制主管。  

(3).所有分析检验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已标明货架寿命的药品,保存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一年]。附文:对不构成批的药品此规定不适用。 

2. 当生产生物制剂等剂型时,除了以上提到的职责外,生产商还应该促使QC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法规恰当地履行好以下与生物制剂等剂型质量控制相关的职责:

   (1). 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 

A. 通过 恰当的鉴别标示分开样品,避免样品的混合交叉污染。

B. 在生产过程中的恰当时机履行对质量控制意义重大而又很难做到的分析检验

C. 除了按正常、恰当的方式饲养被使用的动物(仅限于用做分析和检验的动物,此段同)之外,尚需通过在使用前密切监测其生存状况来区分携带传染性疾病的未使用动物或不适合使用的动物

D. 处理所有被微生物污染的物料(仅限于在分析检验过程中污染的物料以及被使用动物宰杀后的尸体,以规避对公众健康和卫生造成的危险)

E.制定关于处理分析和检验中使用到的微生物的品系的记录,须包括以下几点,且此记录须保存至记录日期之后五年。

(1). 每个容器中所盛微生物的名称和数量

 (2). 转移日期,以及负责转移微生物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企业,记录其名称、地址)

 (3). 生物学性质和检验日期

(4).次培养状况 

   (2). 制定和保存上段第(3)条中提到的每批生物制剂等的分析检验记录。

4.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

验证等操作规程

9

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套进行验证、投诉处理、产品召回、自检和培训的操作程序的文件(以下称为“操作规程”)以保证从下一项到14项所包含的职责的恰当履行。

验证

10

1.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验证的人依照验证操作规程去履行以下职责: 

  (1). 以下情况进行验证:

A. 刚开始生产药品的新车间

B. 遇有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改变时

C. 其它为正确履行药品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所必需验证时

   (2). 将验证的结果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 验证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2.如果上段中第一条的验证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进行改进,那么生产商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其加以改进,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且此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投诉处理

11

在收到对生产车间生产出的产品质量的投诉后,生产商应该使产品安全药剂师根据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如果投诉的问题能很明显地归因于生产车间,则以下职责可不用履行。 

   (1). 调查投诉问题的原因,如果发现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加以改进,则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改进。

   (2). 制定投诉处理记录,描述投诉的内容、阐明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保存此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产品召回

12

当由于产品质量等的问题发出产品召回的时候,生产商应该使产品安全药剂师依照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如果导致召回问题的原因很明显地与生产车间无关,那么以下职责可不用履行。   

  (1). 产品召回后调查问题的原因,如果发现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加以改进,则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改进

  (2). 召回的产品应该单独存放且必须存放一段确定的时间,恰当地处理召回产品。

  (3). 制定产品召回记录,描述导致召回的问题、阐明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保存此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自检

13

1. 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自检的人根据自检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生产车间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执行定期自检 

(2). 将自检的结果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 记录自检结果,并保存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2. 如果上段中第一条的自检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必须进行改进,那么生产商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其加以改进,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且此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培训

14

1. 生产商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负责培训的人根据培训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对与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2). 将培训的情况书面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

  (3). 记录培训进行的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2. 当生产生物制剂等剂型时,除了以上提到的职责外,生产商还应该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根据培训操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1). 对所有生物制剂等剂型的生产或分析检验人员进行关于微生物学、医学、兽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 对无菌区操作人员或其它进行病原性微生物处理区域的人员进行有关防止微生物污染的必要操作的培训。

4. 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

15

1. 一个生产商将部分生产过程委托过另外一个生产商负责(以下称前者为“委托方”,后者为“被委托方”)时,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签订一份合同,为了确保相应生产过程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能恰当地履行,合同需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委托的生产过程的范围

   (2). 合同规定的进行生产的技术条件(以下称为“按合同加工”)

   (3). 在被委托方的生产车间里按合同加工方式生产出的合格品需经过委托方的定期确认。

   (4). 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的说明。

   (5). 当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过程中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提出必要改进措施的说明后,委托方应该确认这些必要的改进措施已经采取。

   (6).运输和传送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方法。 

   (7). 其它关于确保“按合同加工”方式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生产出合格品的必要内容。

2.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该在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生产卫生控制法规、质量控制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中描述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附文: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任一方均只需制定与其所承担的生产过程有关的文件资料,第4579项与此不矛盾.

3.此项下第一段第四条中提到的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关于“按合同加工”的说明应该备有证明文件。

4. 被委托方应该将其产品安全药剂师对按合同加工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进行评估的结果以书面报告给委托方,并放行产品。

5. 委托方应该派一个预先负责此项事务的人履行以下职责:

   (1). 确认此项下第一段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的执行。

   (2). 将此确认结果书面报告给委托方的产品安全药剂师。

   (3). 制定本段第一条中的确认结果的记录,并保存此记录至记录之日后三年。

16

1. 当生产过程是在生产商的两个或多个生产车间进行时,生产商应该建立起一套针对运输传送过程的质量控制的方法,以及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能恰当执行的其他方案。

2.生产商应该在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生产卫生控制法规、质量控制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中描述上段所建立起的方法和方案。附文: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任一方均只需制定与其所承担的生产过程有关的文件资料,第4579项与此不矛盾.

药品生产等的厂房、设施规范

2. 药品等的生产商

对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的标准对药品生产的厂房、设施不适用。

5

药品生产的厂房、设施(内阁指定的药品除外,详见药品法第13项下第2段第2条的规定,包括第18项下第2段已作必要修正的内容;第19项,第5-3项,第14项到第14-3项中相同的内容均包括)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产车间应有足够的保证产品生产[包括中间体生产,本规范第10项第2条除外,以下同]的设施和设备

  (2). 生产操作区(以下称为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附文:以下DEG条要求对在原料药最终净化之前就开始生产过程的作业区不适用,但这些生产与原料药净化的设备应该相对密封)

A. 有足够的光线、照度、通风和清洁

B. 与生活区和其他不卫生区分开。

C. 生产操作区应该有足够的面积。

D. 有除尘、捕昆虫和捕啮齿动物的设施。

E. 地板应该是木制、混凝土或与之相当的材料制成。

F. 有处理污水和废物的设施或设备。

G. 有人员消毒设施。

H. 有处理生产特殊物质时释放的毒气的设施。

(3). 作业区原料称重、配制、灌装或者产品密封的工作间(作业区里原料药的工作间是进行从灌装到经过最终净化的中间体的密封的地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作间的工作台的建造应该不影响执行流畅、适当的操作。

B. 通道的设计建造应该不允许非此工作间的人员使用。附文:当非此工作间的人员不会带来任何污染的时候此规定不适用。

C. 工作间应该有可以被锁上的入口、出口、窗户。

D. 工作间的天花板应该是木制、混凝土或与之相当的材料制成,以防止灰尘或泥土掉下。

E. 工作间的地板应该是混凝土、瓷砖、灰泥、木质制成,且表面应光滑无裂缝,或者也可以是其他可清洁材料制成。

F. 工作间内各种管道的设计建造应能防止灰尘与泥土在其表面沉积。附文:当管道能够很容易清洁时,此规定不适用。

(4). 有足够的设备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储存既卫生又安全。

(5). 有足够的设备和设施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分析检验。

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非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

5-2

非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仅限于内阁指定的药品,详见药品法第13项下第2段第2条的规定)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 生产车间有满足产品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2). 能够使生产过程流畅、适当,且容易清洁。

(3). 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 有足够的光线、照度、通风和清洁.

B. 与生活区和其他不卫生区分开.

C. 生产操作区应该有足够的面积.

D. 有除尘、捕昆虫和捕啮齿动物的设施.

E. 有处理污水和废物的设施或设备

F. 有人员消毒设施.

G. 有处理生产特殊物质时释放的毒气的设施

H. 根据所要生产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和生产过程,工作间应该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防止灰尘或微生物污染。附文:当生产设备即有此防污染功能时,此规定不适用。

I. 当一种药品很容易扩散而且小剂量即可引起过敏性反应时,其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应独立;或者当有两种很容易相互交叉污染的药品同时生产时,其一种药品的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应与另一种药品的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分开。

J. 有冲洗室、洗手间和更衣室。

K. 作业区原料称重、配制、灌装或者产品密封的工作间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 工作间的工作台的建造应该不影响执行流畅、适当的操作。

(2). 通道的设计建造应该不允许非此工作间的人员使用。附文:当非此工作间的人员不会带来任何污染的时候此规定不适用。

(3). 工作间的入口和出口不应该直接对外界打开,紧急出口除外。

(4). 工作间应该有可以被锁上的入口、出口、窗户。

(5). 工作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造应能防止其对室内的污染。

(4). 有必要的设施能保证分开存放的原料和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5). 有供水设施能保证生产过程中供应合格、足量的水(包括设备运转和清洗容器所需要的水,以下同)

(6). 有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分析检验的设备和设施。附文:当下面AD的分析检验是由生产商运用下面AD的对合适的分析检验不引起妨碍的检验设备或机构独力承担时,此规定不适用。

A. 只是重新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检验:其它的检验机构。

B.原料、标签和包材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C.产品的高放射性生理化学检验和动物试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D.产品的分析检验[除外第C条中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

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

5-3

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仅限于内阁指定的药品,详见药品法第13项下第2段第2条的规定)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 生产车间有满足产品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2). 能够使生产过程流畅、适当,且容易清洁。

   (3). 有冲洗室、洗手间和更衣室。

   (4). 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附文:要求D和要求对那些生产过程安排在最终净化之前且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有很好的密封性的作业区不适用。

A. 有足够的光线、照度、通风和清洁。

B. 与生活区和其他不卫生区分开.

C. 生产操作区应该有足够的面积

D. 有除尘、捕昆虫和捕啮齿动物的设施

E. 有处理污水和废物的设施或设备

F. 有人员消毒设施

G. 有处理生产特殊物质时释放的毒气的设施

H. 在用原料生产原料药的中间体的过程中,如果小剂量的原料即可引起超敏反应或此种原料对其它药品易产生交叉污染,则生产原料药的设备应该具备防止原料药产生污染的功能。

(5). 执行最终净化之后的操作的作业区,除应符合前述的H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所要生产药品的剂型、物理性质和生产过程,工作间应该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防止灰尘或微生物污染。附文:当生产设备即有此防污染功能时,此规定不适用。

B.当一种药品很容易扩散而且小剂量即可引起过敏性反应时,其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应独立;或者当有两种很容易相互交叉污染的药品同时生产时,其一种药品的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应与另一种药品的工作间和空调系统分开。

C.在作业区内,进行灌装和中间体的密封且已经经过了最终净化的工作间,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 工作间的工作台的建造应该不影响执行流畅、适当的操作。

(2). 通道的设计建造应该不允许非此工作间的人员使用。附文:当非此工作间的人员不会带来任何污染的时候此规定不适用。

 (3). 工作间的入口和出口不应该直接对外界打开,紧急出口除外。附文:如果工作间内有防止从外界引入污染的设施和设备,则此规定不适用

(4). 工作间应该有可以被锁上的入口、出口、窗户。

(5). 工作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造应能防止其对室内的污染。

 (6). 有必要的设施能保证分开存放的原料和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7). 有供水设施能保证生产过程中供应合格、足量的水

 (8). 有保证原料、标签和包材、成品的分析检验的设备和设施。附文:当下面AD的分析检验是由生产商运用下面AD的对合适的分析检验不引起妨碍的检验设备或机构独力承担时,此规定不适用。

A. 只是重新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检验:其它的检验机构。

B.原料、标签和包材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C.产品的高放射性生理化学检验和动物试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

D.产品的分析检验[除外第C条中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

无菌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6

无菌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这里的无菌制剂包括:注射制剂(下文中将要提到的不成批的血液制品除外)、滴眼液、眼科药膏、生物制品(除外专门用于疾病诊断且不直接用于人体的不成批的血液制品)、注射用水除了应该符合5-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 在作业区内的工作间或工作控制区(此工作控制区由工作间、通道等具有同一清洁度要求的区域组成,以下同)应该根据所要生产的无菌制剂的剂型、给药形式和生产过程来提供足够的设施以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和清洁度。 

B. 原料称重和容器洗涤的工作间应该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已防止灰尘的污染。

C. 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工作间用于容器洗涤后的烘干和杀菌。附文:当洗涤后的容器没有被污染的风险时,此规定不适用。

D. 负责配制、灌装、密封的工作间和工作控制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与其它非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的作业区分开[原料药是无菌的(中间体除外),以下同附文:当无菌制剂没有被污染的风险时,此规定不适用。

(2). 工作间的天花板、墙面和地板的表面应该由那些能耐受消毒液的喷射洗涤的材料制成。

(3).设施和设备应能耐受消毒和杀菌。

(4). 配制间、灌装间、密封间应该分开、专用。附文:当配制和灌装,或者配制、灌装和密封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里连续地进行时,这三个过程可以在同一工作间完成,但注射制剂除外。对于放射性药品,此规定不适用。

(5). 当注射制剂和其它无菌制剂在同一工作间生产时,注射制剂的生产设备应该相对封闭且专用。

E. 负责配制、灌装、密封的工作间和工作控制区的人员应该有专用的更衣室。附文:当生产生物制剂时,此规定不适用。

(2). 作业区应该配备以下设施和设备:

A. 容器清洗后的烘干、杀菌和存放设施。

B. 药物配制的设施和设备。在这些设施和设备里面,开放的空气过滤系统应该有一个盖子,闭合的空气过滤系统应该有空气净化设备以补充空气。

C. 药物灌装的设施和设备。

D. 药物容器密封的设施和设备。

E. 当生产液体注射制剂时,原料溶液罐应该配备空气净化设备以补充空气。

F. 注射制剂的容器应该配备空气净化设备以补充空气。

   (3). 必须有满足无菌制剂生产的杀菌设备。

   (4). 根据所要生产的无菌制剂的剂型,有能够生产蒸馏水[包括设施、设备和容器的洗涤用水]等的室内设施以保质保量满足生产需要。附文:当这些设施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时,它们可以不安装在室内。

   (5). 像生产中供应蒸馏水的管道等设施,其建造应该能防止外来物质和微生物的污染。

   (6). 有以下分析检验的设施和设备。在以下情况下,5-2项中6条的规定应做相应的修改。

A. 在必要的工作间有检测密封状态的设备。

B. 有检测外来物质的设备。

C. 有对原料、标签、包材和产品进行物理化学测试的设备。

D. 有无菌检测设备。

E. 在必要的工作间有检测热源质的设备。

F. 在必要的工作间有进行生物学测试的设备。

无菌原料药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6-2

无菌原料药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除了需符合第5-3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 作业区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 在作业区内的工作间或工作控制区应该根据所要生产的无菌原料药的剂型、物理性质和生产过程来提供足够的设施以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和清洁度。

B. 清洗容器(仅限于那些在配制过程之后的操作中使用到的且已经杀菌的容器)的工作间应该有一个防止灰尘的相对封闭的结构。

C. 容器清洗之后烘干和杀菌的工作间应分开、专用。附文:当容器清洗之后不存在被污染的风险时,此规定不适用。

D. 在配制过程之后,且已经经过杀菌步骤之后的操作(贴标签和包装的操作除外),其执行的工作间应符合以下要求。附文:当通过配制的过程,微生物的繁殖已经被抑制时,此规定不适用

(1). 与非无菌制剂和非无菌原料药的作业区分开。附文:当无菌原料药没有被污染的风险时,此规定不适用。

(2). 工作间的天花板、墙面和地板的表面应该由那些能耐受消毒液的喷射洗涤的材料制成。

  (3). 设施和设备应能耐受消毒和杀菌。

E. 在D项中工作间工作的人员应该有专用的更衣室。

(2). 作业区应该配备以下设施和设备: 

A. 容器清洗后的烘干、杀菌和存放设施。

B. 经过杀菌的配制设备。

C. 无菌原料药的灌装设备。

D. 药物容器密封的设施和设备。

(3). 根据原料药的剂型,应该有满足生产的杀菌设备。

(4). 根据所要生产的无菌原料药的剂型,有能够生产蒸馏水[包括设施、设备和容器的洗涤用水]等的室内设施以保质保量满足生产需要。附文:当这些设施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时,它们可以不安装在室内。

(5). 像生产中供应蒸馏水的管道等设施,其建造应该能防止外来物质和微生物的污染。 

(6). 有如下进行分析检验的设施和设备,在以下情况下,5-3下的第8条适用 

A.在必要的工作间有检测密封状态的设备。

B.有检测外来物质的设备。

C.有对原料、标签、包材和产品进行物理化学测试的设备。

D.有无菌检测设备。

E.在必要的工作间有检测热源质的设备。

F.在必要的工作间有进行生物学测试的设备。

生物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7

生物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除了应符合第5-2和第6项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 生物制剂的工作区应该配备以下设备。附文:根据生物制剂的剂型和生产方法,以下设备有些可能是不必要的

A. 微生物储存的设备。

B. 接种微生物之后、生产和检验待用的动物的存放设备。

C. 在生产和检验中使用的处理动物的设备。

D. 将微生物接种到培养基上的设备。

E. 微生物培养的设备。

F. 被培养微生物的收集、灭活和杀菌设备。

G. 配制原料药溶液稀释剂的设备。

H. 原料药溶液的稀释和细分设备以及容器的密封设备。

I. 对在生产和检验中使用过的器具和设备进行消毒的设备。

(2). 上一条中提到的这些设备应该安装在与其他工作间明显分开的工作间里。为上一条ABDEI 项中的设备提供的工作间,当用作处理天花病毒、急性骨髓灰白质炎病毒、孢子形成病原体或结核分枝杆菌时,应该以各自所要生产的生物制剂为组分开、专用,并且明显地与其它工作间隔离。

(3).在此项下第一条的BDF中的设备所在的工作间的天花板、墙面、地板的表面 ,其建造应考虑到允许洗涤和杀菌。

(4). 在此项下第一条的DF中的设备所在的工作间以及其它原料、标签、包材和产品的分析检验设备所在的工作间,当无菌检测设备是组合的时,工作间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作间应该是无菌的。附文:当工作间内有无菌包厢,可以根据所要生产的生物制剂的剂型和生产方法等在此包厢内执行无菌操作时,此规定不适用。

B. A中的无菌工作间应该有一个邻接的前厅以允许该工作间内的人员出入。但此前厅不应该有直接与外界连通的入口和出口。

(5). 除了第一条中的设备外,还需要有以下设备和设施:

A. 生产和检验中使用的动物的喂养和存放设备。

B. 配制培养基和该培养基的稀释剂的设备。

C. 在生产和检验之前,对将要用到的设备、器具进行洗涤和杀菌的设备。

D. 动物尸体和其它废物的焚化设备及污水的净化设备。 

E. 工作人员专用的更衣室和盥洗室。

(6). 储存用的设备应该包括自动调温器、自动记录温度计以及其它必要的仪表。

不成批(Not Constituting a Lot)的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

8更多

收起
    服务流程资料添加中....
    官方收费资料添加中....
    基础法规资料添加中....
    相关服务资料添加中....

    日本新医疗器械管理体系要求

    日本GMP规范

全国服务热线:

400-9905-168

关注我们

粤ICP备13059948号 广州格慧泰福(GHT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