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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验厂相关事项
 

BSCI是一个为零售业、工业和进口商实施社会标准共同监督系统和改善供应商所在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案由对外贸易协会(FTA)发起的社会责任组织。

1.体系介绍

目前,有越来越多有关人权状况的讨论,都集中在生产消费品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状况上。在工业化国家中,改善提供其零售商的生产国家的社会标准,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一个非常重要议程。

全球各地的供应厂商所出现的问题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工作场地缺乏安全、工资甚至不能达到最低水平、干涉工会的建立、阻扰员工代表的工作、规定的工时过长、加班时间过长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歧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欧洲和世界各地来自零售业和工业的公司、贸易商及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为守则。这些守则通常都是以国际劳工组织(ILO)中的主要劳工公约为基础,目的是用来改善供应商国家中的工作条件。许多国家已经建立针对这些行为守则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芬兰、法国、德国、荷兰、瑞典、英国和加拿大。这些行为守则的目的及相关的监督体系非常相似,甚至连其内容也相若。众多的标准使得零售商在承担其社会责任时感到难以承受。他们的供应商也面临同样的情况;他们要满足越来越多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因此急需在零售业和工业中采取一致行动。

随着这些问题在国际上关注的不断增加,制定共同的行动就更为迫切。许多国际性的团体已经主动将该问题提交内部讨论,例如联合国的“全球行动计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多国企业原则”,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正在考虑把社会标准加入多边贸易规定。

欧洲委员会在2002年也针对社会问题发布联合公报。一些公司和协会,如对外贸易协会,也参与了讨论并倡议行动。不过欧洲零售业更强调自愿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执行,并遵守国际社会里相应的政府性和组织性规定。从2002年起,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对外贸易协会(FTA)就致力于为欧洲许多不同的行为守则和监督体系建立一个共同的平台,并为建立一个欧洲共同监督体系打好基础。在2002年和2003年这两年间,各大零售业公司和协会为建立此类体系的框架举办了多次研讨会。2003年3月FTA正式成立了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目的是为欧洲商界遵守社会责任计划制定出执行措施和程序。

2.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

a)目标

提高供应商所在国家的社会标准作为公司在全球经济一员中的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这将是一个由供应商、政府以及其它供应商所在国的利益方所共同承担的长期持久过程。

充当公民社会中公司、员工代表、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团体的沟通桥梁。一个共通的监督体系有助于使消费者相信,零售行业已采取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体系的卓越透明度使它能够得到其内部和公众的信誉。

提供一个国际通用兼旨在帮助供应商遵守的可行监督体系。各成员公司和协会应把各供应商视作这一过程的伙伴。该行动涉及各种消费产品,但目前主要集中于纺织、成衣、鞋类和玩具方面。BSCI并不打算取代其它验证体系。

为供应商和零售业公司带来经济上的优势。透过在供应商的生产场所里实施共通的社会标准监督体系,不但可以避免重复和多余的审核,而且能够节约时间和费用。遵守社会责任标准还可以提高供应商的生产力和产品质量,而高质量的产品也可以使零售商更具竞争力。

充当BSCI各成员之间交流知识和观点的平台。BSCI希望能够结合参与者的广泛经验以及专业意见。

BSCI致力和其它相同的体系相互合作。这种合作可以是采取相同的行动或者相互认可的形式。BSCI认为本身是国际上致力于为全世界供应链带来可持续性改善的社会条件行动的一分子。

b)组织BSCI是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的一个非牟利组织。所有欧洲和欧洲以外的公司或协会均可成为BSCI的会员。BSCI是主要针对零售业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也开放给各种消费品的进口商和生产商加入。

会员资格分两种,分别是正式会员资格和非正式会员资格。正式会员是积极参与并将供应商纳入BSCI资格证明和审核程序中的零售商、贸易商和生产商。非正式会员是对该过程中有兴趣但没有直接参与的任何公司、协会和组织。成员董事会有权决定接纳和开除BSCI成员的会籍。任何有意退出BSCI成员都可以在每年年底前六个月提交书面通知。

一经加入,会员就要承诺概括支持并促进BSCI及其目标。特别是承诺审核其供应商并将它们纳入遵守社会责任的程序中。这种审核和纳入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此乃由会员与代表委员会共同商定。会员有义务按BSCI缴款体系交纳会费。如果不遵守或没有履行会员义务,就有可能会被取消会员资格。

只有正式会员才享有投票权。

BSCI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

成员董事会:

成员董事会由所有的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组成。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主要负责制定长期规划和作出策略性决定。主要负责范围包括预算、活动、程序以及结构。常规决策以简单多数通过。涉及已存在的决策,例如,涉及到BSCI的结构,则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票才能通过。

成员董事会可以成立工作小组处理特殊问题。一个常设性工作小组是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体系以及其组成部分提出具体建议,然后提交成员董事会。每个参与国都有一个代表参加领导小组。其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亦会获邀出席领导小组的会议。

代表委员会:

代表委员会至少由代表成员董事会的三名高级成员和一名秘书处的代表组成。成员董事会代表由成员董事会任命,当中应体现出成员董事会的国别和地域分布。代表委员会是在公众场合面对政府和其它机构的正式代表。它要定期发布公告。代表委员会根据需要经常召开,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所有决策都以简单多数票赞成通过。

代表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位成员作为发言人。发言人必须是一个公司的代表。

委员会的成员每两年一届。可以连续当选委员三次,共计六年。

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是代表大多数关注社会利益方面的相关方,主要是由工会、非政府组织、供应商、进出口商业协会、欧洲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ILO)的代表以及一名联合国“全球行动计划”的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就监督社会标准以及BSCI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顾问委员会同时还处理因BSCI审核活动而产生的投诉。顾问委员会的成员的委任期为两年。可以被委任三次,共计六年。

秘书处:

秘书处隶属对外贸易协会。其主要任务是处理组织的行政工作,其中包括:

– 组织BSCI的监督程序
– 成员董事会和代表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 发展并实施成员董事会提出的管理措施
– 澄清参与该行动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提出的问题
– 管理BSCI的数据库
– 以BSCI对外代表的身分向代表委员会提供协助
– 公共关系

c) 预算

BSCI以会员交纳的会费和第三方的捐赠作为其活动的经费。由成员董事会决定年度的预算和会费。

3. 原则 BSCI的社会要求基于相关的:

– 相关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 联合国消除各种形式歧视的公约
– 联合国人权宣言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多国企业原则

除了以上这些原则之外,一些环境方面的基本要求也包含在BSCI的要求当中。除根据成员公司所作的审核要求外,进一步有关生态方面和其它与生产有关的要求都可能包括在监督审核的程序当中。

4. 审核公司的参与条件

目前,只有已经通过SAI合格水平鉴定并由BSCI选定的独立的审核公司才会受托实施BSCI社会责任审核。这保证了最佳的审核质量,同时也避免昂贵及作风官僚的鉴定方式。

除了SAI认证外,FTA所选定实施BSCI社会责任监督的审核公司必须达到某些先决条件,并遵守一定的条件。

– 所选定的审核公司必须存在于最重要供应商所在的地区,并有足够的代理机构来实施监督和审核活动。这在区域特有经验以及审核过程最佳化这两个方面都是必需的条件。
– 审核公司必须和BSCI签订书面合同,制定双方合作的合同条款。
– 以下BSCI的条款都必须予以遵守:
• 只有受到BSCI成员公司或者供应商委托,才可实施BSCI审核
• 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使用BSCI调查问卷和指引
• 审核结果必须综合以书面记录并可查证
– 审核员和审核公司必须与本地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员工代表合作
– 雇佣的审核员必须具备高素质,准备经常接受培训以及SAI的进一步深造和合格水平鉴定。同时他们还必须:
• 绝对独立、公平并且廉明 • 随时准备实施定期检验
• 在相关领域具备专业经验,比如社会责任审核、工作场所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
• 熟悉当地的商业和语言 • 具备优秀的心里素质、交际和沟通技巧
– 审核结果只提供予接受审核的公司和相关的BSCI成员公司使用。

5. 审核的绩效

在接受审核之前,供应商应先向审核公司提交已有的审核报告及证书。如果提交了涉及到BSCI范围的有效SA8000认证证书或者具有同等认可的证书,可以无需再次进行任何审核措施。如果供应商当前正在进行SA8000认证或者同类标准的认证,也同样适用。

原则: 审核乃根据BSCI管理手册和审核指南中的规定进行。审核目的在于协助供应商改进其社会标准。为了确保BSCI目标和原则的应用一致,在所有的审核过程中都要使用BSCI审核调查问卷。

程序:

a) 程序是基于BSCI行为守则中规定的原则。它包括所有相关社会责任和环境方面的要求。确认并执行BSCI行为守则是BSCI成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供应商和其分包商必须接受把行为守则当作合同的一部分并予以实施。

b) 该程序从供应商自我评估开始。该评估提供了关于供应商供应链及供货商表现的初始资料,并界定了进一步审核的优先和紧急程度。

c) 审核的要求由BSCI成员公司提出或者由供应商自己提出。通过SAI鉴定为合格的审核公司必须使用BSCI审核调查问卷、BSCI审核报告以及BSCI审核指南。整个审核过程包括三个部分:
- A - 主要资料
- B - BSCI社会责任要求
- C -业内最佳实践,比如SA8000或者同等的认证方案。目前,BSCI认可SA8000为其最佳的实践。

d)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足之处,审核公司必须与被审核公司商议双方同意的纠正计划并记录下来。在审核问卷调查表B部分中出现不符合问题而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强制性的。执行为C部分中的问题而制定的纠正措施属于自愿选择,但建议有可能帮助达到SA8000或者相关认证的标准。

e) 供应商问题的纠正和改善由BSCI成员、他们的代表及/或供应商自己来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时间安排以及程度由BSCI成员自行决定,部分根据所需措施的特殊性质来决定。BSCI会员和供应商之间结束商业关系是最后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供应商没有在商定的合理期限里遵守审核B部分提出的应尽义务,那么终结商业关系则是无可避免。

f) 审核结果要提供给供应商和BSCI成员公司,并可能在他们当中进行讨论,某些有关供应商的资料会保留在BSCI的数据库。

g) 审核、改进活动以及落实必要纠正措施的监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支付方式,一律由BSCI成员及其供应商直接商讨。

h) 审核程序每3年要重复一次,以初始审核开始。对于通过SA8000或者其它认可的相关标准的供应商,所需监督和认证的频率取决于各自体系的要求。

i) BSCI监督体系将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利益相关方的本地圆桌讨论会议。这些会议将用于讨论并公开在BSCI监督体系活动中的投诉。对于其它标准认证方面的投诉,则要咨询相关认证机构的投诉机制。

6. 在供应商国家促进可持续改进过程

BSCI的最终目标是要在供应商国家里推动可持续改进。政府、商贸协会、工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民间组织应负责改进自己所在国家的社会标准。这些组织要承担改进这个重担,并将有关过程套用在他们身上。圆桌会谈或者其它一些交流合作的平台有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BSCI会鼓励并促进在供应商国家里针对这些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

BSCI也会支持:

– 进一步训练供货商管理层及其员工
– 指导并咨询零售业公司管理层
– 在供应和零售公司,训练内部审核员、供应链管理人员及采购员
– 提供关于最佳实务和商业案例分析的学习材料
– 在经济上支持供应商落实改善社会标准

改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以实现:

– 由BSCI成员公司及/或服务供应方对供应商进行监控、提供指导并授予资格
– 在BSCI成员公司内部进行训练、指导和咨询
– 吸引本地商业协会和本地其它相关方参与
– 发起并协助建立本地支持结构
– 鼓励政府采取行动、双边开发援助并促使国际组织参与其中

7. BSCI的合作伙伴

BSCI的合作伙伴包括欧洲委员会和所有涉及BSCI资金或者其它任何具体支持的政府机关。

BSCI行为守则

1. 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成员由零售公司及协会、进口商和生产公司组成,是欧洲社会一个针对遵守社会责任的普遍监控体系,旨在不断改进成员设在全球各地的生产及供应设施的社会责任表现。BSCI监控体系无意取代其它已建立的外在多个利益方的确认体系。

2. BSCI成员认为需要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动负责。他们特别感到有责任去为生产其产品的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BSCI成员也认为这一责任应延伸到所有为BSCI成员生产的员工,不论其是由BSCI成员直接雇佣的员工,还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应商雇佣的员工。

3. 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和促成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BSCI成员制定此《行为守则》。BSCI成员在全球的所有供应商也有义务遵守这一《行为守则》。 BSCI成员应以积极和合作的精神贯彻实施该《行为守则》。他们乐意在维持所有现有商业关系的同时,完全遵守守则。BSCI计划在不久将来提高对这个问题的意识,并在未来几年内达致连续和可持续的改进。遵守社会责任方面的改进将使供应商有能力满足现有和未来市场的需求以及法律要求。供应商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能够随着时日有系统地改进,并能避免遭受抵制的危机。BSCI的立场是,只有在基本生活标准得到维持和改进的情况下,经济才可持续发展,社会才可进步。

4. 《行为守则》只说明最低标准,不应将该守则理解为最大限度,也不应以任何方式用它来对雇员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员工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的权利。

5. BSCI成员认为本身与供应商是以伙伴关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实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是建立于对话、共识、合作和公平的原则等基础之上的。受变化影响最大的相关方的利益应置于任何考虑和变化的显着位置。《行为守则》的落实和执行取决于各自供应商及其经营所在国家的发展状况。BSCI的最终目标是完全落实该守则。

6. 供应商必须确保代表BSCI成员直到最后生产阶段的生产过程(例如调制和装配活动)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为守则》。

7.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和消除对妇女所有形式歧视的公约规定,BSCI的《行为规范》致力于达到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标准。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 遵守法律

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则、业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以及任何更为严格的相关法规。

7.2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7.3 在某些情况或者国家因为法律规定而导致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以类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组织与谈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98和135条的规定。

7.4 禁止歧视

不得有任何对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血统、社会地位、社会背景、残疾、种族和民族本源、国籍、在工人组织包括工会中的成员身份、党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个人特征的歧视。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的规定。

7.5 补偿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级差的支付,应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或行业标准。不得非法或未经许可而降低工人工资。如果法定最低工资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和提供额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应努力为员工提供足够的补偿以满足这部分需要。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6和131条的规定。

7.6 工作时间

加班工作应出于个人自愿。每周允许的工作时间最长为48小时,允许的加班时间最长为12小时。员工在连续工作6天之后有权拥有一天休息时间。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和14条的规定。

7.7 工作场所安全

必须明确建立一套关于职业卫生和安全的规章和程序,并严格加以执行。工作场所的实务和条件不得损害基本人权。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推荐标准第164条的规定。

7.8 禁止雇佣童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及/或国家法的规定,禁止雇佣童工。在这些标准中,应参照最严格者。以任何形式剥削儿童也一律禁止。不准任何如奴隶般或对儿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条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138、142和182条的规定。

7.9 禁止强迫劳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例如違反基本人权的囚犯式劳动。此乃根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的规定。

7.10环境和安全问题

废物管理的程序和標準、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处理和清除、排放物和流出物的处理,都必须符合或高于最低法定要求。

8. BSCI成员将鼓励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实施合适的程序并监控其供应商的遵守情況。

9. 一旦被确定违反《行为守则》,BSCI成员将立即与相关供应商进行协商。他们将一起探讨解决方案,且BSCI成员将协助解决问题。解决方案必须考虑到员工的最佳利益。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适方案并加以实施,这可以作为终止进一步商业来往的合理理由。

10. BSCI及其成员的任何行動都不会减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建立公開市場贸易政策和保证社会条件得以改善的责任。

11. BSCI准备将此声明的主要內容提交公议及政治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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