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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申请 CE 认证指南
 

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申请 CE 认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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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前言......................................................................................................................... 3

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申请 CE 认证的步骤.............................................................. 3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确定产品是否为 IVD ................................................................................... 3

确定 IVD 产品的分类及选择符合性评价途径........................................... 4

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 6

准备 CE 技术文件......................................................................................... 7


CE 技术文件的清单 ........................................................................................................ 7

基本要求检查表 ............................................................................................................. 8


第五步

第六步

第七步

第八步

选择合适的公告机构.................................................................................... 9

获得 CE 证书及注册..................................................................................... 9

List A 产品的批批检................................................................................... 10

市场后监督和警戒系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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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欧洲委员会于 1998 年 10 月 27 日正式通过 98/79/EC 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指令(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以下简称 IVDD 指令),并公告于 1998 年 12 月 7 日的

第 L331 号欧盟公报上。根据公报的内容,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 2000 年 6 月 7 日之前完成执行本指

令所需要的相关法规命令修制定与公告,自 2003 年 12 月起,所有在欧盟各成员国销售的体外诊断

医疗器材(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以下简称 IVD)均须依照本指令完成符合性评

价程序,贴上 CE 标示,才能在欧盟上市。

欧盟早前有 15 个成员国,2004 年 5 月,欧共体新增了十个成员国,这 10 个新成员是:塞浦

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2007 年的 1 月,保加利亚和罗马利亚也加入了欧盟,加上原有的 15 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

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荷兰、英

国。欧盟目前已有 27 个成员国。容易让人混淆的是欧共体并没有消失,原来欧共体的 3 个国家,

挪威,冰岛和列示之敦也是承认 IVDD 指令的。因此,IVDD 指令适用的国家现在有 30 个。除此之

外,还有一些前欧共体国家的殖民地,以及正在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如土耳其、克罗地亚,也适

用这个指令。

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已是一个越来越大的单一市场,国内的体外诊断医疗断器材生产厂家也意

识到此点,但这个市场是有门槛的,这个门槛就是 CE 认证。国内的生产厂家对此相对陌生,倍感

困难,本文就此提供一些参考。


二.

第一步

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申请 CE 认证的步骤

确定产品是否为 IVD


制造商首先要根据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的定义,确定该产品是否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根据欧盟

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指令 98/79/EC 的定义, 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的定义是指任何试剂、校正物质、对

照物质、仪器、装置、设备或系统的医疗器械,无论是单独或合并使用,由制造商指定其用途为用

于体外检验采自人体的样本包括血液与组织,单独或主要用以提供以下相关信息者:

–关于生理或病理状态﹔

–或关于先天异常﹔

–或决定与潜在接受移植人员之安全性与兼容性﹔

–或监控治疗效果。

样本容器也被认为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无论是否为真空形式,由制造商指定用以储存采取自

人体的样本,供体外诊断检验之用者皆属之。比如一次性真空采血管。一般实验室器材并不属于体

外诊断医疗器材之列,除非根据其产品特征,制造商特别声明该器材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材。

制造商只有先确定了它的产品是 IVD,才能继续下去,否则就要选择其他的相对应的方法。目

前国内有的制造商在这方面遇到了麻烦,比如有生产滥用毒品的检测试剂盒,或者是运动员兴奋剂

检测试剂盒,按照 IVDD 指令的定义,这些产品不属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材,也就不能按 IVDD 指令来

申请 CE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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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确定 IVD 产品的分类及选择符合性评价途径


制造商在确定了它的产品是 IVD,那么下一步就要确定它的分类。根据 IVDD 指令要求,IVD 产

品可分成 5 类,List A、List B、自我检测器材(血糖检测除外)、其他类产品、性能评价器材,

每一类的符合性评价途径(也就是获得 CE 认证的途径)各不相同。

1. List A 产品:

根据 IVDD 附录 II 要求,以下产品是 List A 产品:

a. 决定血型 ABO、rhesus(C, c, E, e) 、anti-Kell 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之校正

物质与对照物质;

b. 检测、确认、量化人体样本以标定 HIV 感染 (HIV1, 2) 、HTLV I, II 及 B, C, D 型肝

炎的试剂及试剂产品,包括相关之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

List A 产品的分险最高,因此控制也最严,需要进行批批检。根据 IVDD 指令第九章的规定,

List A 类产品的符合性评价途径如下图:


附录 V

EC 型式试验

附录 VII

制造质量保证

附录 IV

全质量保证体系

公告机构对产品设计文档的审核


公告机构按附录 VII.5 或 IV.6 对已生产的产品验证(批批检)

XXXX


2.

List B 产品:


根据 IVDD 附录 II 要求,以下产品是 List B 产品:

a. 检测抗 D 与抗 K 血型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

b. 检测异常红细胞抗体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

c. 检测与量化人体样本是否有以下的先天感染,如风疹, 弓形虫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

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

d. 用以诊断是否有遗传疾病,苯丙酮酸尿症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

物质;

e. 检测巨细胞病毒、衣原体感染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

f. 检测 HLA 型式 DR, A, B 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

g. 检测肿瘤标记物前列腺特异抗原(PSA )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

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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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特定用于评估 21 三体综合症风险的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软

件;

i. 血糖自我检测的诊断试剂或试剂产品,包括相关校正物质与对照物质。

根据 IVDD 指令第九章的规定,List B 类产品的符合性评价途径如下图:


附录 VII

制造质量保证

附录 V

EC 型式试验

附录 VI

EC 验证

XXXX

附录 IV

全质量保证体系


3.

自我检测器材(血糖检测除外)

根据 IVDD 指令的定义,自我检测器材指制造商制定其用途为可被个人在家中使用的器材。

根据 IVDD 指令第九章的规定,自我检测器材(血糖检测除外)的符合性评价途径如下图:


附录 III

制造商自我声明

附录 V

EC 型式试验


公告机构对设计

文档审核

附录 VII

制造质量保证

附录 VI

EC 验证

附录 IV

全质量保证体系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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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类产品

凡不属于上述分类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材,可以分到其他类产品。

根据 IVDD 指令第九章的规定,该类产品的符合性评价途径如下图:

附录 III

制造商自我声明


5.

性能评价器材 (devices for performance evaluation)


指在医学分析实验室中使用,用以评估其性能的器材。对于做性能评价的器材,不需要在产品

上标上 CE 标志,但制造商要按照 IVDD 附录 VIII 的要求写出声明,以备主管当局的检查。


第三步

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


制造商在确定了产品的分类及符合性评价的途径后,就要根据 IVDD 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以符合 IVDD 的要求。目前国类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生产厂家,一般都按照 SFDA 的要求,建立

了 GMP 的质量管理体系,但 GMP 标准不是 IVDD 的协调标准,IVDD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协调标准是

ISO13485/8:1996 或 ISO13485: 2003,因此,厂家应按照 ISO13485 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再

增加 IVDD 的一些特殊要求,如警戒系统,自我符合性声明等。

对于已经建立了 GMP 体系的厂家来说,需要建立一个 GMP/ISO13485/IVDD 三合一的统一的质量

管理体系,以备不同机构审核的需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是个难点,在此做一个简述。

在未打破原来所熟悉的 GMP 或 ISO13485 文件体系结构的基础上把 IVDD 的要求有机的结合进去

是制造商应考虑的问题。应加入的文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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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准备 CE 技术文件


IVD 指令在第九章符合性评审程序中规定,制造商要准备技术文件,并且这份技术文件要在最

后一批产品生产后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检查。

IVD 指令在附录 III 中很明确地描述了技术文件包含哪些文件。对于制造商而言,所有的这些

文件都是在体系运行中产生的,而不是专门编写的,制造商可以根据要求,建立一分技术文件的清

单,将所需要的文件收集在一起,就是技术文件了。

CE 技术文件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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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检查表

技术文件的核心是证明符合基本要求的资料。根据 IVDD 第 5 章的描述, 通过符合协调标准可

被认为符合基本要求。然而实际上不可能所有医疗器械都有协调标准。因此如果没有协调标准,则

应采用其他国际标准组织如 ISO, IEC, DIN, ANSI, AMI 和 ASTM 的标准。制造商也可以采用技术上

认可的方法来证明符合基本要求。但千万小心采用机理解释而不是已有的标准将会导致更为详细的

检查, 认证可能花费更多的时间。

文件化证明符合基本要求的方法是采用基本要求检查表,系统地列出每项基本要求以及所选择

的证明符合该要求的方法。这样一份检查表可减少制造商, 公告机构和主管当局的负担。

在 IVD 指令的附录 I,规定了销往欧洲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材应具备的最低质量要求,共有 13

项基本要求, 其中前 5 项为通用要求, 对所有产品都适用。 后 8 项为专用要求, 应根据产品的特

点, 判断是否适用, 如不适用也需说明理由。填写基本要求检查表的基本步骤是: 首先判断每一条

款对您的产品是否适用, 如适用的话是否有适用的欧盟协调标准或国际标准, 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

明已满足了该条款的要求。(如产品检测报告, 临床资料报告, 风险分析报告等)。

制造商在填写基本要求检查表过程中,要确认任何有关的欧洲协调标准,对于某种 IVD 来说,

可能有多种协调标准适用于它。因此在确认哪些协调标准适用于某种产品时应十分仔细。IVDD 指

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可以在欧盟的官方网站上查找,网址是:

http://www.newapproach.org/Directives/Default.asp

下表是部分与 IVDD 指令相关的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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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选择合适的公告机构


公告机构是一个由欧盟某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指定的测试、审核和认证机构,它可从事 IVDD

的附录中所描述的一种或多种符合性评价程序。公告机构必须位于欧盟的某个成员国内。

选择公告机构是制造商面临的极其关键的问题之一。为了能够有效地工作应和公告机构建立长

期和密切的联系,应对非常慎重地选择公告机构。目前,有多家公告机构在国内的代表处开展此方

面业务,一般来说,制造商在选择公告机构的时候,应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公告机构被欧盟授权

的 IVDD 认证范围、被授权的可进行的符合性评价程序,如某些公告机构没有 List A 产品的认证资

格。第二,公告机构本地的审核员资源。如果公告机构在国内没有具有 IVDD 审核资格的审核员,

必然会造成制造商与公告机构的沟通不便,费用也将成倍增加。

制造商选择好合适的公告机构后,公告机构将对制造商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发

现,决定是否颁发 CE 证书。其中 List A、List B 和自我检测的 IVD 产品需要公告机构审核发证,

CE Mark 的后面或下面必需标上该机构的代码,如

0843

该 CE 标志中的 0843 就是 UL-UK 这个公告机构的代码。


第六步

获得 CE 证书及注册


制造商在获得公告机构的 CE 证书后,并不能凭这张证书就将产品卖到欧盟的成员国,根据

IVD 指令的第 10 章中规定,制造商还要去成员国的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ies)去注册,或

委托欧盟代表去帮助制造商完成注册。如果制造商的产品在哪一个欧盟成员国销售,就需要先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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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成员国注册。如果制造商获得公告机构的 CE 证书后,没有注册,就在欧盟成员国内卖产品是非

法的行为。


第七步

List A 产品的批批检


在 IVD 指令的附录 IV.6 和附录 VII.5 中都规定了 List A 产品的批验证要求(除此之外的其他类

产品无此要求),类似我国 SFDA 的批批检。IVD 指令制造商在每批产品制造检验合格后立即抽

样,按事先和公告机构的约定,将样品送交公告机构检验,公告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回

复,但不可超过 30 天,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可以打上 CE 标记。


第八步

市场后监督和警戒系统


体外诊断医疗器材的上市后监督,与医疗器材相同,是包含于整个欧盟的医疗器材警戒系统

中,各会员国的卫生权责机关要负责确保该管辖区域内的产品质量,负有通报、取缔的责任,各国

的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ies)也有义务要定期评估国内上市器材的质量,特别是附录 II 所

列举的产品项目,不管是器材的副作用、产品失效或粗制滥造所造成的,一但直接或间接危及病

患、使用者或其它人员的生命或健康,主管当局必须责令立即制造商采取行动如召回、通报,产品

的质量问题除了功能之外,还包含标示、标签或使用说明的不当与错误。

各会员国的主管当局将在欧盟的系统之下建立一个欧洲数据库(European Databank),确保各

会员国切实掌握产品的动态信息,在体外诊断及一般医疗器材方面,数据库将会包含制造商与其产

品的注册数据、产品验证的修正、补充、搁置、撤回或终止等信息、产品失效、伤害或召回的信息

等。确保全欧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材都在各会员国主管当局的掌握之中。

为此,制造商要制定专门的市场后监督程序以及警戒系统,为了保证能随时启动该系统,需要

定期进行演习来验证。


三.

相关网站


欧盟医疗器械官方网站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medical_devices/

欧盟指令官方网站

http://www.newapproach.org/Directives/Default.asp

医疗器械国际协调特委会

http://www.ghtf.org/

FDA 医疗器械官方网站

http://www.fda.gov/cd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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